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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开离职证明,后果很严重

来源:矿业人才网(中矿人才网) 时间:2019-04-18 作者:矿业人才网(中矿人才网) 浏览量:

1、离职证明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障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之所以要求单位必须在离职时为劳动者出具证明书的原因在于:

  1. 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事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2. 是新公司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而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

需说明: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只是一个程序性文件,证明对象仅仅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并没有涉及该解除是否属于合法解除的实质性内容。


2、离职证明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接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应该包含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离职日期,所在部门、担任职务及其他竞业限制协议需要交代的事项,并加盖公司的公章生效。且离职证明应该开2联,公司与员工各保管一份。

3、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2. 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3.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证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赔偿的途径有三种: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三、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

4、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法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更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证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的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5、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实务中,很多的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法律上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用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锯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6、不能提供离职证明,如何处理?

  1. 员工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能否录用:

    虽然员工不能提供离职证明,但该员工客观上已经于上一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则录用该员工已无法律障碍;

  2. 如何证明该员工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该员工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的离职申请;

    B、该员工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记录;

    C、该员工按照原单位要求办理的离职手续流程;

    D、该员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经对其社会保险进行减员的证明等;

  3. 能够提供其他资料证明其已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

    A、员工应当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人A,身份证号码:X,想B公司郑重承诺,本人已经与C公司接触劳动合同,若因本人做虚假承诺,给B公司造成任何的不利后果,都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XX

    X年X月X日

    B、招聘单位将员工提供的证明资料连同承诺函一并保存存档,作为员工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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